省医疗互助申请办法
第一条 补助金的申请一般应在患病职工出院后的45日内提出,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,应在45日内提出书面报备,说明原因并明确具体申请时间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书面报备的,职工服务中心将不予受理。
第二条 申请补助金应提供以下材料:
1、填写完整的《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和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工委在榕直属学校(单位)在职职工第一期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表审批表》,并经校工会审核盖章、主席签名、校工会经办人员签名(工会网页下载专区可下载表格);
2、患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;
3、能够证明住院治疗情况的相关材料(可用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),包括出院小结、诊断证明、住院收费票据等;
4、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申请除了提供本条1—3项所列的材料外,还应提供以下材料:(1)门诊病历;(2)首次确诊检查报告单(如CT、磁共振、B超、心电图、病理切片报告单、血液检验报告单、影像学报告等)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;
5、职工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第三条 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后,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、确认,并将补助款转入职工个人账户。
第四条 职工服务中心地址:琴亭路33号,省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,联系人员:陈暖秋,87728135,13509303699(需提前电话预约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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